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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及时语】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五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30日12:18   来源:宿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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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以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为目标,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案例,在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向社会公布2023年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警醒经营者以此为戒,自觉增强知法守法意识,诚信合规经营。

  案例一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产品,利用微信、APP、公众号以及现场推荐等形式,在宣传材料、演讲视频、书面文稿中采取引用保健或医疗用语,向相关公众直接或间接宣传其生产的凝胶糖果、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具备抑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功能。当事人销售金额达两百余万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将其生产的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抑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

  案例二

  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仿冒混淆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2月,当事人在与“沱牌”品牌无任何渊源与授权的情况下,在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注册“贵州沱牌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为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者。2023年6月,当事人组织工人生产“一酱喜”牌十五特曲酒1730箱、国酱1918酱香型白酒570箱,上述白酒均在外包装突出位置标注“贵州沱牌酒业有限公司”。“沱牌”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处罚情况】当事人擅自将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突出位置标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11月,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违法商品2300箱,并处罚款5万元。经执法机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行为的错误,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注销了贵州沱牌酒业有限公司。

  案例三

  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组织生产“哥俩好”白酒,在该白酒包装箱及标签上标注有“国家大型企业 中国优质产品 连续19年消费者信赖品牌 CCTV央视上榜品牌”等内容,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事后,执法人员对其检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案例四

  宿迁某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迁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经营网店,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展示有“10年天猫老店买的放心用的安心”“单品累计出售22万件(数据来源天猫后台真实数据)”“工厂直销 拿货源头 拒绝中间商赚差价”“甄选进口松木 无甲醛”等内容,而实际情况是:该网店开设时间为2021年,单品实木床的销售仅5283单而非22万件,其实木床从睢宁某公司进货,当事人并不实际生产,实木床的检测报告显示甲醛释放量为<0.1,并非无甲醛。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事后执法人员对其检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案例五

  沭阳县某花卉苗木场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沭阳县某花卉苗木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其个人微信发布含有“出评、补单、好评、评价、改销量”等内容的信息,通过名为“美丽日记”的刷单软件,帮助客户完成拼多多平台店铺虚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需求,并按每单0.5-1.3元不等价格收取费用,至检查时,当事人共计帮助他人虚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3626单,合计商品数量251998个。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法律知识多学点

  上述五起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仿冒混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是经营者最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也最为老百姓诟病。让我们再来学习一下法律的规定:

  【仿冒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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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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