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及时语】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电动自行车专项
2024年06月09日10:26 来源:宿迁市场监管公众号
2024年,宿迁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舆情关注的问题,以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等为重点产品,开展针对性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电动自行车有关违法行为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沭阳县某电动车经营部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8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10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加装有后靠垫、改装加长鞍座。经查,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需求,提高销量,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加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4月3日,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经将非法改装的部分拆除,不再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案例二: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阳某电动车经营部经营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6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泗阳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0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其实物外观和《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采取加长鞍座的方式对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测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且同时对部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靠背、车筐、尾箱,使得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改变,影响行驶安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将非法改装、加装的部分拆除,不再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案例三: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9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30mm,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另行购进的加长坐垫,对其购进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后出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已下架整改。
案例四: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豫区某电动车经营部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4日,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豫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6辆经非法改装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自行车外形与对应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在鞍座和后卡背位置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自行对在售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并加装后靠背,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宿豫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电动车均已返厂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