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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及时语】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年07月10日12:36   来源:宿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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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宿迁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网络舆情关注的问题,开展针对性集中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广告发布相关违法行为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一、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20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在网络平台开设网络店铺,销售绿植和种子等商品。12月5日,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含有“2021年度花卉类目行业销量TOP1  CCTV播出品牌”等内容广告,上述广告与事实不符,为虚假广告,广告费用1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二、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阳县某餐饮店发布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4年1月4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泗阳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销售中药材,并涉嫌违法发布广告。经查,2023年10月,当事人从安徽亳州购进中药材销售,在网上搜索了有关中药材疗效内容,分别制作包含“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治疗肝脏、脾脏经络等特殊部位的疾病、清理血管垃圾、祛风湿解热毒、急慢性阑尾炎、月经不调、跌打损伤”等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广告,在店铺内展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三、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迁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2月15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迁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公职类考试培训,在其印制发布的广告宣传彩页中使用“一次包上岸”“面试签约包过”“一次性录取率超过95%”等字样,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面试签约包过 不过全额退费”“全省顶级面试专家,资深公务员培训专家”字样,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费用为68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四、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12日,宿豫区市场监管局对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网络商城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商城中销售某品牌“德国石墨烯取暖器家用节能省电速热立式暖风机浴室速热卧室电暖气”,宣传内容为“石墨烯发热核心拒绝寒冬‘冻手冻脚’”,在图片中标有小字“石墨烯纳米材料高效导热,导热系数高,能快速散发热量,释放远红外光波,促进血液循环”。在产品下方宣传页面中标注“石墨烯速热3秒暖意弥漫全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宣传来源及依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宿豫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五、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9日,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下半年在某网络平台开设了网店,并在“工厂档案”——“工厂产线”板块同步发布宣传内容“生产质量认证CCC CQC其他 管理体系认证 ISO 9000”,该公司并未获得上述认证。本案未产生广告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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