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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可要求十倍价赔偿

2019年03月13日16:15   来源:宿迁放心消费网

  案例:2016年11月12日,原告于某在某某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了5瓶某品牌“草油胶囊”,共计支付1490元。该产品外包装盒及产品储存瓶身上的品牌、标签均无中文字标识,亦无保健食品标志及批准文号。某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某返还货款1490元,并依法赔偿其十倍损失14900元;并要求淘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庭审过程中,淘宝公司提交了该公司在淘宝平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实其对该公司履行了审查义务。

  沭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某某公司辩称其仅是为于某提供代购服务,其与于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其与于某签订的代购服务协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于某购买涉案产品前明确告知涉案产品为代购产品。且某某公司提供的购买发票及物流记录证实了涉案产品从英国购买后的接收地为上海,恰恰能够证实涉案产品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名义从英国购买。故涉案产品不能认定为代购产品,而是属于公开上架销售可供消费者选购的商品。涉案商品未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具有合法来源;且该产品作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故涉案商品依法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某要求某某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杨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某某公司退还于某货款1490元,并赔偿于某14900元;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1.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该网络购物中双方是否属于委托代购关系。委托代购究其本质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是指卖家依据买家的委托指示购买特定的商品。淘宝网的“海外代购”则特指卖家依据买家委托从海外或者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的商品,双方通过淘宝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并受淘宝网络相关规则的约束。如属于代购,只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倍或十倍的赔偿。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双方之间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购关系,被告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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