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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典型违法案例发布

2019年03月15日09:32   来源:宿迁放心消费网

  一、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二、江苏百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PE给水管案

  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颂米线店违法添加罂粟壳案

  四、赵中诊所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经营劣药案

  五、宿迁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六、陈荷花虚假宣传案

  七、泗洪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擅自涨价案

  八、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门禁卡费用案

  九、章齐开、程春英利用网站诈骗案

  十、徐小龙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一、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中旬,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集泰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强制收取用户消防用水保证金。2017年2月底,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接到部分企业反映,泗洪集泰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向其申请供水用户接受其供水施工,要求用水所有接入点施工必须由泗洪集泰公司给排水安装分公司组织施工,该公司行为涉嫌构成限制竞争。为查清事实,原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上述行为并案调查。

  经查:泗洪集泰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泗洪县供水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消防用水产生的水费收取费用。为了规避自身经营时消防用水费用收取中的经营风险,在无相关法律依据及未取得相关收费许可的情况下,自2014年以来,擅自向小区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收取消防用水保证金。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共计收取32家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的消防用水保证金617000元,其间退还部分用户消防用水保证金104000元,共实际收取的消防用水保证金513000元。

  另查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含常泗工业园区)企业若需自来水供水服务,需向当事人泗洪集泰公司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负责审核、设计及勘察,然后作出工程施工图,算出预算总造价,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和用户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限定从用户的水表外到市政公用管网的供水管道等设施均由其施工,并限定使用由当事人提供的水表及管道等材料。调查查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含常泗园)内共有148户企业用户接用自来水(其中96户企业有自备井,自备井与市政公共自来水双水源同时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16年度工程施工表显示,2016年当事人共实际为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含常泗园)17家企业提供接用公共自来水服务,承接安装自用水管道,共收取工程材料费、人工费共计20.6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泗洪集泰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当事人泗洪集泰公司作为承担城市供水服务的公用企业,违背用户的意愿收取消防用水保证金,属滥收费用行为。其在获取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市场内利用市场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在供水工程上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其行为排挤了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二、江苏百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PE给水管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3日,原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江苏百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兴管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对现场存放的一批次PE给水管(规格DN180mm)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产品因氧化诱导时间项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批PE给水管于2018年2月28日生产,共计65根(9m/根,尚未销售),成本价为70元/米。2018年6月7日,执法机关对涉案不合格PE给水管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百兴管业公司生产不合格PE给水管的违法行为,原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PE给水管;2、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PE给水管65根;3、罚款81900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PE塑料管材产品具有独特的柔韧性和可熔接性,主要应用于制造燃气管和给水管。由于PE给水管主要用于输送自来水等日常生活用水,因此国家在管材承压能力、卫生指标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标准。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不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要求,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在2018年对PE给水管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虽然总体合格率达到了94.7%,但也存在生产管理不规范、产品标识不合规、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本案就是其中的代表。对此,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颂米线店违法添加罂粟壳案

  案情简介:2018年01月17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的永颂米线店(以下简称“永颂米线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现场快检发现,米线汤汁显阳性,同时在现场查获两枚罂粟壳。随后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店米线汤汁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成分。

  处理结果:2018年2月6日,永颂米线店负责人陈健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此,宿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陈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禁止被告人陈健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

  案件点评:罂粟壳俗称“米壳”,是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等30多种生物碱。在食品汤料中添加罂粟壳可以让食品增味提鲜,提升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商业收益。消费者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会产生一定依赖性。长期食用,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甚至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罂粟壳被明确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构成《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尽管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但是一些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私自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更降低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对此,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面馆、凉皮店、火锅店、麻辣烫店、烧烤店等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加大产品检测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力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四、赵中诊所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经营劣药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1日,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中诊所进行药品监督抽检,对其使用的中药饮片抽样15批次。7月11日,承检机构宿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将其中标注为“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药知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炒枳壳”的中药饮片退样,退样原因为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法查到该药名。7月30日,经宿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葛根“性状”项目与标准规定不符,涉嫌使用劣药。2018年8月1日,执法人员赴安徽药知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与当事人并没有业务往来,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法人员最终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月29日至7月13日,分7次从案件相关人孔某处购进中药饮片96个品种。上述中药饮片均为孔某自行从安徽亳州药材市场采购,经包装后销售给当事人,孔某的行为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173159元,罚款406385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当事人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在药品采购上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而其在没有取得供货方及供货人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采购药品,且所购药品中检出不合格品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药品(按劣药论处)等有关规定。本案在中药饮片市场规范整治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五、宿迁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5日,原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联合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宿迁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友邦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一种由强生欧洲物流中心生产的透明单股可吸收缝线(Ⅲ类医疗器械,货号W9861T、W9863T),但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经查,宿迁友邦公司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份从韩国艾丽公司采购相关医疗器械,并通过其淘宝店铺“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在案发前均已销售完毕。该公司主动召回的医疗器械已被依法扣押。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经备案通过淘宝店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对宿迁友邦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标签无中文文字内容的医疗器械、未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以及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原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元,并处罚款127490元等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是典型的网络代购进口三类医疗器械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也包括隐形眼镜、助听器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相应分为一、二、三类。当事人通过网络代购的“可吸收缝线”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出售该类产品的商家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本案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同时,代购的该类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所代购产品的销售商也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材料。使用缝合线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果在可吸收和无菌保障环节出现问题,会给患者带来二次感染的风险和人身安全隐患。

  六、陈荷花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陈荷花系宿豫区凡均电子产品经营部负责人。2018年3月,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陈荷花在对外销售康唯美美体养生仪和钻石版KWMB康唯美家用水质处理器两种商品时,采取体验式营销方式,宣称康唯美美体养生仪具有排除毒素、濡养五脏、净化血液、预防三高、补充气血等八大作用,达到气血两通、阴阳平衡、百病不生。同时对外宣称康唯美多功能电解水机可以产生弱碱性干净水,有助于对癌症的预防与治疗。当事人陈荷花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陈荷花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在市场竞争中,各种商业宣传不仅能够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而且可以激发消费者的好奇心和购买欲。商业宣传已成为经营者开拓市场、促进销售量的有力竞争手段。而经营者的虚假宣传,一方面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交易决策和购买行为,造成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依靠虚假宣传获得的竞争优势或利润,势必会对其他经营者产生不利影响,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经营者利用中老年消费者关注保健养生的心理,将普通的家居生活用品,夸大或虚构宣传为能够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灵丹妙药”,从而误导和引诱消费者购买。这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泗洪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擅自涨价案

  案情简介:2018年春节,消费者通过“省政行风热线”平台反映,泗洪至龙集镇农班车存在乱涨价行为,规定票价为10元/人,实际收取15元/人,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取有关网上后台销售记录、凭证等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最终查明:2018年2月16日,当事人泗洪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泗洪至龙集镇农公班车苏NCF836和苏NCF822车辆,违反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泗洪县农班车价格的通知》(洪发改[2012]61号)规定,擅自提高农公班车价格。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泗洪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对此,原市物价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49元,罚款2094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公共交通运输属于群众基本民生范畴,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本案当事人在春节期间擅自提高农班车价格,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影响较为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常态化市场巡查,强化明码标价工作,要求农公班车要做到“一车一标”,并通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函、约谈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价格自律,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门禁卡费用案

  案情简介:2017年2月20日,有群众反映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树人花园小区,收取车辆门禁卡50元工本费。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依法查阅相关账簿、凭证、电脑收费系统等资料,最终查明:自2017年1月10日起,当事人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车辆收取门禁蓝牙卡50元/张(后期改为押金),共计74张。

  处理结果:根据《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宿价规〔201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或新安装门禁系统的住宅小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四张出入证(含IC卡等),每车免费配置不少于一张门禁卡(证)。免费配置的出入证(卡)费用包含在门禁系统购置安装费用中”。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明确告知相关政策法规,责令立即停止并退还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并更名为押金继续收取。当事人屡犯不改,影响较坏,原市物价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已收取的门禁卡费用3700元,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关系民生,面广敏感。作为物业服务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业主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并不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巡查,进一步督促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约谈或提醒告诫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录入社会征信系统,实施联动惩戒。

  九、章齐开、程春英利用网站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7年1月至3月,当事人章齐开、程春英在没有货源,不能发货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章齐开设立的“凤凰山禽业”网站发布虚假的鸡、鸭、鹅等禽苗销售信息。在客户得知销售信息联系网站上预留的电话后,章齐开、程春英分别冒充禽苗孵化场领导,以销售鸡苗、鸵鸟苗、孔雀苗等禽苗品种,并承诺包回收、免费送货上门等为借口,骗取客户订金或货款。当事人章齐开、程春英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7年9月19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处理结果:根据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宿迁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2月23日,依据《关于印发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黑名认定与惩戒办法的通知》(宿消创办〔2018〕1号)有关规定,将章齐开、程春英认定为“严重失信自然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案件点评: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点,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屡屡利用网络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给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网络市场发展秩序。其中,通过开设网站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进行欺诈、诈骗的问题尤为典型。为加强网络市场信用约束,严厉惩戒严重失信主体,打造可信网络交易环境,我市制定出台了《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与惩戒办法》,将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主体,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全网公示和联合惩戒,从而对网络欺诈行为实施刑罚和信用双重治理,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权益。

  十、徐小龙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徐小龙系泗洪县卡农风情西餐厅负责人。2016年10月,徐小龙在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的情况下,擅自关闭停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预付卡无法继续使用,引起群访群诉。在无法与徐小龙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宿迁市消费者协会发出公告,通知徐某限期接受调查,但未得到任何回音。

  处理结果:2017年1月,宿迁市消费者协会依据《宿迁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徐小龙的行为构成严重失信。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列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融资授信、贷款、担保等进行限制;限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这也是我市通过评审方式,认定的首例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失信案例。2018年11月,当事人徐小龙因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受限,主动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接受行政处罚。11月21日,徐小龙在《宿迁日报》刊登公告,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于2019年1月28日接受行政处罚,依法缴纳罚款。

  案件点评: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预付卡逃逸案件,由于无法找到经营者,在实践中很难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绝大多数预付卡属于不记名卡,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又没有签订合同、开具单据的习惯,在原告资格认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这也加大了诉讼维权的难度。对此,我市制定出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和《惩戒办法》,在行政处罚、仲裁诉讼之外,创新推出了评审认定的方式。对一些难以通过行政处罚、仲裁判决途径处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由有关部门通过消协组织和评审委员会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纳入联合惩戒范围,打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与失信联合惩戒之间的关口,有效解决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之间的逻辑性矛盾问题。本案就是以信用手段解决预付卡逃逸纠纷的典型代表,不仅对相关经营者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力,而且有助于推动预付卡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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