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宿迁一波人因销售过期食品等问题,被处罚!
2019年05月19日12:28 来源:微博宿迁
案件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陈军超市(陈军)
被处罚单位经营者姓名:陈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案字〔2019〕第 13196012号
案由: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陈军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陈军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在被我单位检查后,积极对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鉴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瓶“农夫山泉”茶兀蜜茶乌龙茶饮料,销毁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7元,上缴国库;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5月6日
公开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二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宿迁市欢乐玛商贸有限公司(蔡匡标)
被处罚单位经营者姓名:蔡匡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案字【2019】第13196013号
案由:宿迁市欢乐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宿迁市欢乐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在被我单位检查后,积极对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鉴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果冻,销毁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7.60元,上缴国库;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开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三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超市(王国泽)
被处罚单位经营者姓名:王国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案字【2019】第13196015号
案由: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宿迁市洋河新区好利福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在被我单位检查后,积极对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鉴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枸杞蜂蜜,销毁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89.40元,上缴国库;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开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四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宿迁市洋河新区快来购超市(苏志春)
被处罚单位经营者姓名:苏志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案字【2019】第13196016号
案由:宿迁市洋河新区快来购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宿迁市洋河新区快来购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在被我单位检查后,积极对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鉴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袋“贤哥”名嘴1哥挤压糕点,销毁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3元,上缴国库;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开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五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宿迁市洋河新区王玉侠超市(王玉侠)
被处罚单位经营者姓名:王玉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案字【2019】第13196017号
案由:宿迁市洋河新区王玉侠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宿迁市洋河新区王玉侠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在被我单位检查后,积极对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鉴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雪花”啤酒,销毁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5元,上缴国库;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开日期: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