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7月实施 食品摊贩不得卖冷荤凉菜
2019年06月28日10: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开始实施,北京市将对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清单管理,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裱花蛋糕、散装熟食、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同时,北京市还将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据介绍,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记者了解到,《规定》要求,对于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对于小食杂店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对于食品摊贩同样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区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规定》还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此外,结合小作坊、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特点还规定了专门性禁止性规定。
除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上应当记载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同时要求,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在处罚力度上,按照严格处罚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分5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同时,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设计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处罚类型上,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处罚,同时明确了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