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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2019年07月05日10: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针对智能快件箱存在寄递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现象,7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未经收件人同意,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投递快件不得投递智能快递柜。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智能快件箱以其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通过《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福州市消委会提醒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不得投递智能快递柜。同时要按照《办法》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不得收寄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以及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物品;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快件。

  此外,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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