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2019年08月02日10:5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宣布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已调解结案,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参与此案的众多知情人,还原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背后的付出与努力。
焦点1
选择众多,为何要诉雷沃重工
中消协诉雷沃重工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自从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中消协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中消协就一直在研究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当时有很多选择,比如确认某企业的格式条款违法,或者对已经被行政机关认定的食品安全案件相关企业提起诉讼,相对来说,这些案件打公益诉讼官司其实简单得多。”邱宝昌说,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反映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随后我们发现,这个案子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如果要打公益诉讼,难度比其他的案件高得多。但是中消协认为,作为中消协的公益诉讼第一案,要考虑它的社会效益,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超标三轮摩托车关系到农民安全问题,打这个案子更有意义”。
2016年7月26日,中消协宣布提起公益诉讼时指出,该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这也是消协组织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依法履职的要求。
焦点2
耗时3年,诉讼为何调解结案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这是因为调查取证方面耗时较长。“针对我们的诉求,雷沃重工曾向法庭提交了243份,共计2780页的证据进行辩解,我们要根据他们的辩解进行对应性调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证据链,最后中消协也向法庭前后提交了55份共741页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都是由行政部门出具,可采力度很高。”陈剑说。
在这期间,雷沃重工不止一次向法庭申请调解。陈剑说:“在我们提出的六项公益诉讼诉求中,有一些是创新性的,比如要求确认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这是消费公益诉讼中还未有过的确认之诉。对这类创新性诉求,法庭会根据法律事实、证据进行衡量,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所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如果调解协议能反映我们的诉求,那调解也是可以接受的。这期间我们和雷沃重工进行了多次会谈,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最大范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邱宝昌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法院对于民事案件是能调解尽量调解,只要双方愿意,不违反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都是多元化调解,因为调解所需要耗费的司法资源比正式判决要少。而由法院支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它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被告必须履行调解书规定的法律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焦点3
调解结案,中消协是否作出妥协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告诉记者,在雷沃重工多次提出调解的诉求后,中消协经过慎重考虑,确立了三项原则:一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减少原告诉讼请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红线;二是要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结果要得到法院的认可;三是调解方案要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最后达成的协议也没有突破这三条原则”。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为记者进行了解析,首先,中消协要求雷沃重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该诉求在调解协议中完全得到了体现,雷沃重工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应产品,而且以后也不再生产、销售。
其次,中消协在公益诉讼中提出要求雷沃重工消除风险,雷沃重工在调解协议中承诺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此前违规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安全风险,并承担相应费用,还规定了雷沃重工所要采取的公告召回方式。
中消协要求确认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是一个创新性诉求,也是整个公益诉讼过程中争执最激烈的部分。在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载明了法庭认定的事实“雷沃重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也载明雷沃重工承认存在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两个故意”的表述可以认定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同时,雷沃重工还在调解协议中承诺,依据《消法》规定,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各种费用,并向中消协支付公益诉讼的全部费用。
可见,此案虽然调解结案,但中消协并未在原则问题上进行妥协,六项诉求全部得到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