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打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样板
2019年08月02日10:5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消协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历时3年,最终以法庭调解的形式结案,中消协提出的六大诉求都得到相应落实。回顾这3年中消协走过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路,可以发现,它对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坐实证据
四地消协共同调查
时间回溯到4年前,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中消协开始着手调查。
由于此类车辆的销售、使用多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中消协发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4个省(自治区)的地方消协组织,共同参与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消协秘书长任党芳告诉记者,在接到中消协的协查通知后,内蒙古消协立即开展摸底调查,发现销售此类违规车辆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等地。为了获得更加扎实的证据,内蒙古消协还请一位农民消费者代为购买一辆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并对购买过程全程进行取证。然后由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在当地消协、公证处、消费者共同见证下对该车进行尺寸测量取证,随后约谈了经销商,获得了证据。
黑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佟新告诉记者,他们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在绥化市购买了一辆涉嫌不符合国标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作为证据封存,并在绥化市消协的帮助下,对当地3位农民消费者家里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测量,发现3辆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吉林省消协副研究员宗守运告诉记者,吉林省消协的调查组寻访白山、通化、四平、辽源、梅河口、敦化等市县,将发现的正在销售的涉嫌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举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后查扣车辆,避免了这些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车辆流入消费者手中。吉林省消协也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重要证据提供给中消协。
河北省消协副秘书长赵耀伟表示,河北省消协调查组在唐山、承德等地发现多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并进行了测量取证。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向记者表示,地方消协组织的调查十分重要,提供的实物证据、音视频证据、当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销售商台账等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中消协的公益诉讼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深入调查取证后,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正三轮摩托车为由,起诉雷沃重工、雷沃重工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等四被告。这也是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
庭审激辩
现行国标是否落后
中消协起诉后,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和中消协进行了多次会谈。雷沃重工认识到存在的部分问题并进行自查,主动停产停售不符合国标的车型。但在某些问题方面,双方依然分歧较大,案件最终进入法院庭审。
这期间恰好涉及正三轮摩托车外廓的原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被新国标(GB7258-2017)代替,因此关于“正三轮摩托车的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已经过时”也成为庭审的辩论焦点。
“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要求是长3.5米以内,高2米以内,宽1.5米以内,但是经营者认为这个外廓尺寸的标准已经过时、落伍了,不符合农村消费者实际需要,也落后于国外标准。但中消协认为,国家强制标准必须要遵守,如果不遵守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据了解,新国标也没有对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进行修订,所以不存在标准过时问题。”中消协诉雷沃重工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
而在中消协查询时,公安部交管局和国家标准委也提供了关于正三轮摩托车车长限值未做调整的说明,并强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产品,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曾参与此案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教授刘建军告诉记者,国家标准制定时不仅要考虑使用者的需求,还要考虑交通安全、交通便利、产业政策等诸多因素。正三轮摩托车是一种无防护的交通工具,增加尺寸以后,它的结构参数特别是重心结构参数对它的制动性和操控稳定性都带来了极其敏感的影响,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正三轮摩托车一般多见于城乡接合部,它原本的设计用途是农民用于生产过程中的短途运输,但公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正三轮摩托车经常被当成人员的运输工具,这种非法运营已经对正常的道路交通产生了干扰。如果允许将外廓尺寸再放大,可能让更多的正三轮摩托车用于非法道路运输,既不利于交通安全,又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的规范。”刘建军指出。
斟字酌句
展开拉锯式协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反复沟通。其间,雷沃重工先后向法庭提交了243份计2780页的证据用以反驳中消协的诉讼请求。而中消协也根据对方的辩解进行对应性调查,丰富和完善证据链。不仅两次组织相关省市消协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还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标准委等发出查询函,并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请国家认监委协助调查。
在各个部门的协助下,中消协进一步固定和充实了相关证据,先后5次向法院提交证据55份计741页。这些证据包括工信部相关公告、工信部提供的查询复函、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修订及相关情况的说明,还有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先后进行了证人质证、证据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问询,就涉案核心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
在此期间,雷沃重工多次提出调解,中消协基于为消费者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利益接受调解,但确定了“调解方案不应减少诉讼请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须由法庭调解并认可;调解方案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三项基本原则不可违背。“雷沃提出一个方案,我们就针对这个方案进行研究、回复,指出有哪些不足。调解协议反复修改不下10次,可以说是每一个字都是反复斟酌、反复争辩后才定下来的。”邱宝昌告诉记者。
经过多轮沟通和谈判,在雷沃重工同意满足中消协全部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当事各方于今年4月26日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经法院公告和审查,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
中消协起诉雷沃重工的消费公益诉讼,最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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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有益探索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告诉记者,中消协此次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给予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全部达成了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还以调解书形式督促企业全面停止侵权行为、切实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
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通过此次公益诉讼,涉案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和危害,承诺立即停产停售涉案车辆,消除涉案车辆安全风险,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受到了深刻触动和警示教育。
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该案通过严厉追究不法经营者责任,警示、教育业内企业合法经营,强化其法治意识和安全底线,促进扭转和规范行业整体问题,对于其他行业经营者也是一次法治洗礼和警示告诫。
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该案充分提示广大农村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购买、不使用、不持有违法违规产品,以自身行动保障自身、家人和社会公众的安康幸福。
董祝礼表示,这起诉讼能获得这样的圆满结果,不仅仅是由于中消协的努力,也离不开广大消费者的支持、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地方消协组织的积极配合、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媒体的密切关注,以及审理法院的积极创新。今后,中消协将继续开展公益诉讼实践,依法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