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门:经销商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2019年10月28日10: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近日获悉,银保监会等9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要求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由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补充规定的印发是为了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
通知要求,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通知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
通知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根据通知,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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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