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购房“定金”应该退 成都一消费者获退10万元
2019年10月30日10: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日前,消费者李先生将一面“国家公仆心系人民 尽职尽责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事情起因于购房退“定金”问题,四川省消委会认定李先生支付给开发商的10万元诚意金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定金”,经调解予以退还。
4月19日,李先生准备购买成都市剑南大道的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在填写完开发商准备的《项目购房预约登记申请书》后,按申请书约定当场支付开发商10万元购房诚意金,后因对楼盘的精装标准不满意等原因,决定放弃购买,提出退还这笔钱。开发商表示“定金”收据已开,房号已确定,按公司规定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要求李先生4月27日前必须前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和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将没收已交的10万元。
4月22日,李先生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经调查,四川省消委会认定消费者投诉属实,开发商在向消费者收取“定金”的同时,并未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协议约定“定金”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在未提示消费者的情况下将诚意金发票改为定金发票,10万元不具备立约定金的性质。同时,开发商只开定金收据而不签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四川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的请求。
经多次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全额退还李先生10万元购房“定金”。8月23日,李先生已收到所退还款项。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涛分析称,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诚意金是指购房者为了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来表达诚意。缴纳诚意金后,购房者获得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受《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法条的约束,而诚意金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不违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情况下,受双方签署的合同约束。
唐涛提醒消费者,由定金和诚意金的法律定义可知,两者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因此消费者应该第一时间收集与开放商签署的协议,确定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集相关的转账凭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支付了定金或诚意金,在与开发商的具体谈判过程中,开发商没有通过合同固定的承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收集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证明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