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侵权翻唱 虚假诈骗易发 网络直播亟待厘清法律盲区
2020年01月17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门槛的不断降低,全民参与直播热潮高涨,网络直播行业得以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以“电商直播”“游戏直播”“秀场直播”为主的网络直播模式。在竞争激烈的直播市场上,主播们为了吸引更多粉丝,获得更多流量,各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触犯法律的直播方式屡见不鲜,有的主播直播涉黄涉暴的内容;有的主播表演危险动作,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有的主播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以种种方式欺骗“粉丝”,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现状
直播问题频发
日前有媒体报道,海南省三亚各景区直播“泛滥”,部分主播以哗众取宠为卖点,以奇装异服搞怪,甚至通过骚扰其他游客的方式进行直播,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搭讪年轻貌美的女性游客进行互动。即使游客表示拒绝,有的主播依然会继续纠缠骚扰,甚至索要联系方式。为解决“直播扰民”问题,日前,三亚市发布了《三亚市2020年元旦春节暨旅游旺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将加强对大东海景区直播现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骚扰游客路人、对路人进行低俗言语挑逗、与路人进行骚扰类身体接触以及未经同意强行跟踪拍摄路人等行为”。
实际上,“直播扰民”并不是三亚景区独有的问题,其也只是当下火热的直播行业所暴露的问题之一。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网络直播类案件调研情况指出,网络直播平台已成虚假广告、诈骗犯罪易发区,部分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赌博色情网站等虚假广告,刑事犯罪风险突出。
该调研指出,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及有效市场规范缺位等因素,网络直播行业问题频发,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东城区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孟卫明告诉记者,涉网络直播平台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通过对全市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类案件调研发现,网络直播行业引发的法律纠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
特征一
纠纷类型多种多样
如直播平台之间因挖角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直播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因“打赏”行为而产生的赠与纠纷等。孟卫明告诉记者,随着直播平台竞争白热化,自带流量红利的网络主播成为各大平台“挖角”的对象。近50%此类案件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不规范“挖角”主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在不断凸显。
“主播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无视与原平台的合同约束而转换平台,导致原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培养的优质主播及长期经营积累的观众和流量资源付诸东流。一旦诉至法院构成违约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播不仅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甚至还会被禁止在原签约平台之外开展直播活动,而挖角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孟卫明说。
特征二
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
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向公众提供音乐、视频、游戏、体育赛事等的新型“直播+”商业模式,已经成为网络文化内容供应的重要形式。据孟卫明介绍,近23%此类案件,是因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表演内容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并营利,进而引发作品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如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翻唱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免费播放视频网站上热播的影视作品,或以加框链接嵌套方式呈现电子竞技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等。直播平台则通过设置专题栏目、对直播内容进行编排整理等方式引导用户观看直播内容,以此来吸引粉丝打赏、获取巨额流量并按照约定分成盈利。
特征三
虚假广告、诈骗易发区
如果说直播行业前述的几种问题还多是平台与平台、平台与主播之间的,那直播平台成为发布虚假广告、诈骗犯罪的易发区,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9年频频出现的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翻车”事件。号称“直播带货王”的李佳琦在直播推销不粘锅时进行现场演示,却出现粘锅现象。他推销的另一款“阳澄湖大闸蟹”也被消费者投诉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此类“直播带货”频繁曝出质量甚至安全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共同宣布,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要对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渠道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也要求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孟卫明告诉记者,网络直播广告作为主播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高利润的驱动下,部分主播在直播中植入诸如高仿品牌商品、“三无”保健美容产品、赌博色情网站、刷单兼职等虚假广告,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愈发突出。例如,越来越多的被害人系通过网络直播获取相关刷单兼职信息,继而陷入“高佣金”网络诈骗圈套,导致其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部分主播也因涉嫌故意发布虚假诈骗广告获利而构成诈骗罪。
建议
建立多元化监管共治模式
孟卫明表示,由于上述广告视频拍摄、介绍手法较为隐蔽,且存在易复制、传播的特征,监管难度较大。虽然已有《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目前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的技术能力还较为薄弱,直播广告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
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高翡法官提出了3点建议:
提高准入门槛,完善监管技术,强化平台审核管理机制。建议提高网络主播及用户参与直播的准入门槛。建议直播平台应通过提升内容品质、丰富功能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避免短期流量变现带来的“饮鸩止渴”,并不断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查,提高实时监控及即时阻断直播的技术能力,对违法违规、有违公序良俗的直播内容第一时间进行屏蔽,尤其要注意正在热播的作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投诉和维权渠道,从源头上维护直播市场秩序。
构建“政府+行业+平台+用户”的多元化监管共治模式。建议在明确负责网络直播监管的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发动相关行业协会、直播平台以及网络用户的监督积极性,建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内外监管相协调的有效监管模式,全面规范直播市场秩序,形成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
加强普法宣传,做好司法延伸工作。建议直播平台、主播经纪公司等相关网络直播行业从业者加强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引导和敦促网络主播对其直播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与规范。法院也会通过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司法建议,以及与相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参与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推动直播行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新的健康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