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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集中宣判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 12人获刑

2020年03月10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辽宁省沈阳、大连、抚顺、营口、丹东、辽阳等6地法院对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案的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11个月不等的刑期。据了解,这是辽宁法院第三次集中宣判涉疫情犯罪案件,当天集中宣判的有5起所涉罪名为妨害公务罪。

  营口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高某强妨害公务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3日,高某强酒后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来到虎庄镇高山台村新冠肺炎检查点,故意挑衅正在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大石桥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李某某及辅警李某某,并用拳头进行殴打,后被当场制服并扭送至大石桥市虎庄镇公安派出所。法院认为,高某强在新型冠肺炎防控期间,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被告人高某强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妨碍公务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8日20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玺合家园门口防控疫情堵卡站处,辽阳市弓长岭区政府工作人员许某某等人在执行防疫检查杨某时,杨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并对许某某进行殴打,致许某某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法院认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检疫、检查等措施。被告人杨某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此外,当天宣判的其他3起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件分别是:抚顺市抚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博等人妨害公务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顾某妨害公务案;辽阳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金某永妨害公务案。

  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两高两部”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辽宁省疫情防控期间第一起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疫情防控犯罪案,是发生在盘锦市的被告人张某刚妨害公务案。2月5日,张某刚驾驶盘锦牌照小汽车逆行不听执勤人员指挥闯出一处防疫检测卡口,将正在执勤的辅警王某某刮倒导致左侧眉骨处受伤。张某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11日,盘山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刚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盘山县法院同日受理该案。2月12日,盘山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宣判。鉴于张某刚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此期间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所采取的措施的犯罪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国家机关对防控疫情所采取的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恣意妄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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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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