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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不可抗力,但合同并非都可撤销

2020年03月14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租了房,租了车,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审结了两件案子。海曙区法院的法官在分析审判案例时指出,即使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不意味着所有无法履行的合同都能取消,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判。

  案例一

  原告吴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19年11月他与一家车辆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网约车生意受到很大影响。吴某认为,疫情和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

  被告车辆租赁公司表示,希望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若2020年2月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方案,撤回起诉。

  案例二

  孙某于2018年11月将一间自有公寓出租给网约房经营者王某,租赁期间为5年,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王某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某称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曾与孙某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孙某未及时回复。2月2日,该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王某认为,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孙某解除合同。孙某2月5日联系王某,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王某坚持解除合同。孙某遂于2月15日起诉,称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王某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王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

  经过海曙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孙某也答应王某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法官说法

  合同并非都可因不可抗力而撤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呢?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具体到上述两起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该两起案件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运输、娱乐等行业产生的影响,正逐渐显现。可以预见,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也将会陆续进入司法程序。对此,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建议,当事双方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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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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