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官详解疫情期间合同变更维权要点
2020年04月17日10: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疫情期间限制出行,消费者不得不改变原有的旅游、聚餐、培训等计划,原消费合同无法履行,引发消费纠纷。
消费者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取消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和经营者分担损失?不可抗力从何时开始计算?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这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问题一: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明确,本次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该答复强调疫情及疫情防控客观现象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对具体的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疫情及疫情防控结果不能克服,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也就是说具体适用不可抗力,要考察具体个案中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具体的合同履行主体是否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在审理消费合同纠纷时,要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问题二:合同无法履行损失如何分担?
若当事人对疫情及疫情防控客观情况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但对于影响结果并非完全无法克服,即合同并非履行不能,而是履行障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条款,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并不产生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的效力,而是要结合客观情况变更的事实、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
问题三:不可抗力发生时间点如何确认?
因受疫情及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程度不一致,即使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在不同的消费合同中认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发生的具体时间点也会不同。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认为,在认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发生的具体时间上,要综合考虑以下3个时间点并结合该时期疫情和具体疫情防控举措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具体分析:一是2020年1月20日。该日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之日,对疫情发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如北京市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的防控举措。
三是社区、街道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采取限制出行、取消活动等防控举措通告之日。此类防控举措直接针对具有特殊情况、特殊区域、特殊行业的人群,亦是认定疫情及疫情防控举措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障碍的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上述时间点相关防控举措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加强证据保存意识,同时依据防控举措证据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