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跃:若快递企业未与用户确认使用丰巢,丰巢无权向用户收费
2020年05月20日10: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5月13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侯国跃做客《中国消费者报》和今日头条财经频道联合推出的“消费热点解读”栏目,解读房屋质量纠纷、汽车消费等热点问题。
近期,丰巢快递柜收费引发争议。对此,侯国跃认为,如果快递企业没有与消费者约定使用丰巢智能柜投递快件并明确告知保管期限、超期收费标准,则丰巢无权向消费者收费。快递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丰巢投递快件的,可以认定是其与丰巢智能柜运营企业形成合同关系,而与消费者无法律关联,也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费用。
精装修房屋质量问题是消费投诉常见问题之一。对于这一问题,侯国跃表示,如果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拒收房屋或解除合同。而就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失。关于如何证明质量问题,购房者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第三方作出相应检测评估结果,如甲醛超标。如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购房者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中国消费者报》:上相亲网站相亲,结果遭遇诈骗的现象频出,有人被骗数十万元甚至更多。在线婚恋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可否向平台索赔?
侯国跃:网上相亲被诈骗,在线婚恋平台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线婚恋平台本身参与诈骗则另当别论。此外,如果在线婚恋平台管理者没有履行信息核实、安全提示等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亲网站与拟相亲人员形成网络服务交易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除《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 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中就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提出意见外,我国暂无对针对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与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专门规定。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第1-8章)并参照该法买卖合同(第9章)的有关规定。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故相亲网站应确保向拟相亲人员提供的相亲对象信息准确,否则就应承担由此给拟相亲人员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也可以选择要求有过错的在线婚恋平台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精装修房屋质量问题是消费投诉常见领域之一。很多消费者购买精装修房子后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侯国跃:如果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拒收房屋或解除合同。而就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失。关于如何证明质量问题,购房者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第三方作出相应检测评估结果,如甲醛超标。如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购房者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在实现权利救济的路径方面,购房者首先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采用多种途径综合维权,比如向消协投诉、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实在无法通过前述办法解决,购房者可依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购房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图片、录像、鉴定报告以及之前历次的维修的费用票据等。
《中国消费者报》:广告中的“学区房”“地铁房”实际上却名不副实,如何看待房企虚假宣传的行为?购房者如果遭遇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侯国跃: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因此,如果开发商宣传学区房或地铁房却名不副实,则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赔通常比较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学区房、地铁房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外社会环境的宣传,不能视为要约。
当然,如果可以证明开发商对购房人实施欺诈行为且购房人基于此作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的,则购房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中国消费者报》:新车质量问题在消费投诉中也比较常见。消费者购买新车后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而商家以有关质量问题不在汽车“三包”范围内为由拒绝退换,这类现象不在少数。对此,你怎么看?
侯国跃:汽车质量问题,可以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当然,作为典型的买卖合同,还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买卖合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汽车作为产品,当然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是为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汽车,还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存在质量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还可以解除买卖合同,要求退货。
总之,可退换货的质量问题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如果确实是不在“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消费者不能主张退换货。
《中国消费者报》:近日,丰巢公司宣布快递柜超时收费引发争议,有消费者质疑快递员已向丰巢支付过费用且快递放入快递柜前未征求其同意,认为丰巢再向消费者收费并不合理。你认为丰巢向消费者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侯国跃:如果快递企业没有与消费者约定使用丰巢智能柜投递快件并明确告知保管期限、超期收费标准,则丰巢智能柜无权向消费者收费。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义务。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因此,快递企业使用丰巢智能柜投递快件,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否则,快递企业违反了“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的约定。
快递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丰巢智能柜投递快件的,可以认定是其与丰巢智能柜运营企业形成合同关系,而与消费者无法律关联,也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