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箱收费,触了哪些“雷”?
2020年05月20日10: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丰巢快件箱收费”一事已告一段落,但引发的余波却仍未散去。消费者为何强烈反对快件箱收费,快件箱收费究竟触了哪些“雷”?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多位法律学者、行业内专家,对此进行分析。
事件背景:丰巢快件箱收费惹争议
近日,丰巢快件箱运营方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实行会员制,并对在丰巢快件箱中存放超12小时的快件进行收费。这一决定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多个城市的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声,反对丰巢快件箱收费,甚至宣布暂停丰巢快件箱在该小区的使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也先后发声,要求快递公司在使用快件箱存放快递前,必须获得消费者同意,还建议将智能快件箱服务纳入公共消费范畴。
丰巢科技有限公司解释称,此举是为了促使消费者尽快取走快件,提高快件箱的周转率,以服务更多的消费者。
5月13日,国家邮政局约谈了丰巢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丰巢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着手研究解决方案,调整完善收费机制,回应用户合理诉求。丰巢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切实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寻求企业规范发展和用户放心满意最佳结合点,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快件箱收费行为涉嫌二次收费
解筱文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新技术促进分会专家委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快件箱服务是快递末端服务的基础保障之一,具有公益服务和便利利民特性。某些快件箱运营企业打着便民、公共服务的旗号完成快件箱市场的布局,又在疫情防控时期快递员进小区投递困难的背景下提出收费,实际上是绑架了快递企业和消费群体,占据稀缺公共资源,行“坐商”之利,实为不该。尤其是对包邮的商品或收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的快件,再向收件人收取快递相关费用,还涉嫌“二次收费”。
快件箱确实可以收费,但应该根据各地域快件箱使用情况决定收费额度。尤其是以极低成本进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的一些快件箱,以及免费入驻小区的快件箱,应该减免收费。
而随着疫情风险降低,快递员或可直接进入小区,配送至消费者家中,这可能会让快件箱运营企业陷入尴尬境地,刚刚培养起的大众消费习惯也会随着收费而改变,于是可能又不得不免费来“讨好”消费者。
快件箱服务的模式和方向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应该悉心研究,将其纳入社会物流体系,在体现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发挥其更大的市场价值。当前快件箱发展的主要困境在于如何协调快递企业和消费群体,公益服务和市场经营之间的矛盾,需要培养消费者使用习惯,进一步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探索被各方接受的盈利模式。贸然粗暴收费,或转嫁费用于消费者,可能断送这种新兴的末端物流服务方式。国家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该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可以给予企业必要的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支持鼓励快件箱运营企业良性发展,也要倒逼快件箱运营企业从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供应链和服务生态中探求可持续发展,而不能放任其“占山为王”“坐地收费”。
免费存放时间不要一刀切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这一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在商品交付过程中所要承担的义务,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消费者之前,整个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都是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的。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打开快件发现里面的商品已经损坏或者缺少,责任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所以它其实暗藏了电商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权利,叫验货权。而快件箱的出现,不仅提供了收寄快件的方便,还延伸了消费者的验货权。如果快件送来时消费者不在家,消费者让快递员将快件放在家门口或者其他什么地方,则快件被视为已经完成了移交,电商经营者不再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实际上等于放弃了验货权。但如果放在快件箱,由于快递企业和快件箱运营方存在合作关系,则验货权依然存在。
至于丰巢是否可以收费,需要注意一点,丰巢的模式是前12个小时免费,逾时收费。这个免费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的快递费里实际已经包含了这段时间存放的费用,但存放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期的存放下去,这不利于快件箱的有效利用。毕竟快件箱的数量是有限的,如果允许无限期免费存放,会造成其他消费者无法使用快件箱,因此丰巢通过收费的方式促使消费者尽快取走快件,是可以理解的。但前提是快递企业必须得到消费者的同意才能将快件放入快件箱,这是快件箱收费合理性的前提。
此外,免费保管的具体时间也可以进一步商榷。丰巢公布的收费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但这种一刀切的标准不一定合理。比如靠近北京的河北燕郊镇,是所谓的“睡城”,很多人一早就去北京上班,晚上很晚才回家,期间放入快件箱的快件可能就过了12小时的免费保管期,这对他们显然是不公平的。建议建立快件箱运营企业、消协组织、社区、小区业委会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根据地区特点,灵活设定快件箱的免费时间。
强制使用侵犯消费者权益
蒙慧欣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
快件箱在用户收件不便情况下,为用户解决了快递“最后一百米”的问题,它的作用是需要肯定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为“无接触”投递发挥了巨大作用。
快件箱服务的初衷是提供一种收件人收件不方便时可供存放的备选项,对于快递公司而言,配送量大且需要保障快递时效的前提下,将快件放进快件箱显然是效率最高的选择。但是快件箱的使用要建立在双向选择和自愿的基础上,快递员将快件放置进快件箱前必须先征得收件人同意。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显然,如果快递员不告知消费者就将快件放进快件箱,就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消费者又因为储存逾期被收费,则又被侵犯了公平交易权。若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快件箱,因超时而产生的费用,收件人就没有义务支付。
建议快递公司在快件入柜之前可发送信息告知收件人,同时告知收件人快件箱的收费标准,获得收件人同意后再使用快件箱。如收件人不同意,则快递员有义务按照收件人的要求进行投递。在快件箱免费储存期限快到之前,也应提醒收件人,催促其尽快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