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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个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民事案件

2020年05月31日10: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针对疫情期间涉及合同、金融、破产案件的审理出台指导意见。记者梳理发现,其中涉及消费民事诉讼的主要是网游充值、教育培训、医疗保险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利益。

  在日前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对《指导意见(二)》进行了解读。

  教育培训 解除合同要区分不同情况

  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解读:

  刘贵祥表示,许多家长在疫情发生之前可能就与培训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培训合同,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当突如其来的疫情发生后,在培训合同还能不能履行、培训还能不能进行等问题上,都可能发生纠纷。对这种情况,《指导意见(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培训合同签订之后,即使它不能通过线下面对面的培训,但是可以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一些特殊的培训班,通过线上培训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比如艺术类培训,必须面对面进行培训,进行线上培训难以达到培训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请求退还已经预缴的培训费或者定金等,人民法院也要支持。

  网游直播 未成年人擅自充值家长可要求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 “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刘贵祥表示,按照《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网络游戏充值或者打赏时,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可能刷了几千、几万元,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家长不追认,就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平台退还未成年人已经支付出去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关于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的问题,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也有充分考虑。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平台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充值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考量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平台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

  医疗保险 非定点医院看病也可报销

  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该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确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刘贵祥表示,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在《指导意见(二)》中主要涉及到3点:

  一是一般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时都约定了具体的定点医院看病,但是当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出来以后,有的医院无法正常接诊,出现被保险人看病的医院与合同定点医院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公司还应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理赔金呢?《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应当支付。

  二是有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中不包括新冠肺炎,被保险人不幸感染,是不是可以根据重大疾病险等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主张理赔权利?《指导意见(二)》也明确规定,法院要支持该请求。

  三是疫情期间许多保险公司出于社会责任,推出了一些赠与保险合同的活动,包括向医疗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等群体赠与保险合同。对此,《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支持被保险人依据赠与的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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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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