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坑太深? 请认准这份《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2020年06月26日10:23 来源:科技日报
您家孩子报培训班,签过合同吗?您仔细看过合同的内容吗?如果培训机构“货不对板”,退费维权难吗?
以后,家长可以认准这份“示范文本”。
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供各培训机构参照使用,为规范校外培训做出新的探索。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11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从合同文本看,这也是一份告知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关注事项的“教育性文件”。
比如,合同明确甲方(提供培训方)需要写明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办学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线上机构ICP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示范合同文本,给培训者提供了一个向家长索要这些资料的材料清单。可以避免家长被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所骗。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性合同文本明确了培训退费条款。包括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多少时间或开班后多少时间前可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并列出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可约定的退费方式。这就把退费条款加以明晰,培训机构不能再浑水摸鱼,以事先约定不清晰为由拒绝学员监护人合理的退费诉求。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注意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中提出,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显然,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此外,示范文本有关学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条文,也与《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旨趣相吻合。
从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也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应有权利。示范文本强调对机构自有培训材料和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机构加大原创力度和研发投入。
不过,示范性文本不是万能的。熊丙奇说,如果家长对待签订合同采取无所谓态度,不认真考察培训机构资质,那么,就算有格式合同,还是有家长会签订培训机构提供的自制合同。这其实助长了培训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要促进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消费者的理性、成熟是极为重要的力量。从这一角度说,示范性合同,也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选择培训机构、维权的指南,会让家长变得理性、成熟。”熊丙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