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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间盘突出患者向健身房退钱遇难题

2020年08月28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一名体重超标的消费者在健身房预付了7799元,没想到第二天收到自己患上椎间盘突出的体检报告,医生吩咐要静养。该消费者向健身房要求退款却遭拒。日前,福建省南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调解,并对预付式健身房消费现象进行了剖析。

  医生要求静养 健身房不肯退费

  7月9日,完成2020年度高考的第一天,高三学生小谢就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参加腰椎体检,下午经过南平市建阳区万达广场佳泽义健身中心时,通过健身房私人教练的宣传,小谢的母亲现场帮小谢交付7799元的健身费办卡买课,其中,7200元的私人教练费用,599元的会员费。7月10日早上,小谢拿到医院“椎间盘突出”的体检报告单,医生还嘱咐其要静养。随后,小谢找到健身房要求退款,健身房却以合同已签为由,拒绝退款。

  南平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对此进行调查了解,并向健身房、医院等方面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建阳第一医院医生认为,这名患者椎间盘突出,体重超标,适宜静养,不宜做剧烈的健身运动,适当的活动也须专业医生指导。健身专业人士也认为,椎间盘突出的患者,可以参加健身房的部分运动,如向下垂吊,有利于腰椎的牵引,但是,例如下蹲,俯卧撑、仰卧起坐等运动就不能参加。否则,一旦运动不当,就会进一步加重腰椎病情。

  南平市消委会多次电话联系健身房的经营者周某,转述消费者的诉求及医院等方面的意见,周某最初以调查核实,与股东协商等为借口,最后就干脆不接南平市消委会的电话。

  最终,在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城郊市场监管所的配合下,经过南平市消委会的调解,近日,小谢接受经营者提出的退款6799元的和解方案。

  消费者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针对这起健身消费纠纷,南平市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忠明认为,首先,要确认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小谢是身体有恙,无法参加体育运动,这是解除服务合同的主要原因。其次,健身房要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免责条款做出特别说明。再次,健身房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普通消费者无法掌握专业性的知识,尤其是有关合同的法律、健身运动的知识,因此,经营者在宣传时,特别就专业性的约定要具体的阐述,让消费者清晰的理解,接受。

  南平市消委会认为,小谢有权解除合同。一是服务合同签订在先,小谢知晓患有椎间盘突出在后,这一事实与“会员承诺入会前已咨询有关医学专家意见,身体健康状况适合从事本会所的健康运动”的免责条款的约定不相符;二是在签订合同时,健身房无视小谢的身材已经符合格式条款的免责范围之一——超重(20磅)以上。但是,健身房没有现场提出善意劝住行为。三是提早解除合同,没有对健身房造成经济损失。小谢是7月9日下午交费,7月10日就以身体存在椎间盘突出,不宜参加健身运动为由,要求解除服务合同。

  健身房预付式消费存四大问题

  经查,今年1月1日至7月30日,南平市各级消委会受理有关预付式健身房消费纠纷55件,涉案金额10多万元。有关健身房消费投诉的量如此大,涉案金额之高,说明健身房的经营亟需规范,消费者要理性消费。

  南平市消委会剖析消费纠纷产生的根源,发现许多纠纷在于经营者提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合同法》“公平原则”的规定,没有“公平”确定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健身房消费纠纷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经营者没有就其提供格式条款的免费条款进行特别说明,并利用免责条款来规避自己的法律义务,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是预付款退款难。经营者以即将开业大酬宾,利用优惠的折让价,有的甚至五五折来吸引消费者眼球,让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无法按期提供正常服务时,就以种种理由推诿,归根结底就是这句话“退钱是不可能”。

  三是服务过程中变更服务合同难。经营者在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的私教协议中规定,一对一的私教卡每节课要在7日内完成,否则,就按照正常计费,不予以取消。该条款的约定就寓意着,消费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健身活动,也一样收取私教费用。许多的消费者就是在这条款上吃了哑巴亏,这样的结果就是将原本作为调剂生活的锻炼演变成被逼无奈的选择,要么放弃这节课的费用,要么咬着牙想办法参加“健身运动”。

  四是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由于私教的收入是来自报名参加健身运动消费者的缴纳费用,是按比例提出的,因此,有些私教是以提成为目的,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能拉一单算一单,难免就存在夸大、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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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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