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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批号产了多个“娃”化妆品“一号多用”忽悠消费者

2023年11月10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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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款美白祛斑产品冠有多个不同商品名销售,30种眼影产品仅有3个有备案号,同一款染发剂却有监制单位、出品单位、品牌授权单位等多种主体标注方式。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是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今年6月21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部署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以来,很多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或召回了违法产品,但在销售端,电商平台仍有在售。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肤研”蹦出11个“娃”

  10月28日,记者在一个视频平台输入“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跳出40多个商家,所售的商品却不尽相同,冠名中有“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字样的有10余个,标价从1.99元/瓶至99元/瓶不等。

  记者点击进入“星婵美妆专营店”,该店销售“致朵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详情介绍显示品牌“致朵”、产品名称“致朵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备案/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14”、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记者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输入“国妆特字G20191514”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名称为“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并无“致朵”字样的内容。企查查APP显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该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商标中并无“致朵”品牌。

  记者查询发现,同样标称“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妆特字G20191514”“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油”,出现多个不同的商品,产品包装也不相同。

  在“好迪供应链”网店,产品标注名称为“蒂诗颜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纸盒外包装一面显示“DSIUAN蒂诗颜”“肤研美白淡斑精华液”,另一面却显示“DSIUAN”“烟酰胺美白祛斑精华液”,同一个包装商品名称却不一致。“琪橙美妆专营店”销售的是“Whsa美白祛斑精华液”,“紫莱国际”销售的是“CINDYNAL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

  随后,记者在该视频平台看到“清肤堂优选”“御福春”“梦可佳小店”“芳姐优物严选”“商迎美妆”“韩瑟美妆店”等多个网店,分别销售标有“澜笛若慕”“NTD”“形象美”“沪美”“肌琳莎”“韩瑟”字样的“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

  “一娃三爸”让人迷糊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肤研美白祛斑精华液”“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的现象在网络平台并不少见,甚至还有“一娃两爸”“一娃三爸”现象,即一款化妆品除了标称的备案人、注册人外,还标有“监制单位”“品牌授权单位”等其他主体信息,极易误导消费者。

  记者在互联网平台看到一家标称“片仔癀珍珠霜工厂国货仓”的网店,点击查看经营主体情况,显示其实际名称为“国货工厂广店”,点击联系客服,显示为“海口琼山区蛮舟百货店”。企查查APP显示,该店实为地处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的个体工商户。该店销售一款标称“北京×××美白祛斑霜”的产品,外包装标注“北京×××(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与“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分两行排列。消费者初见会误以为是“北京×××”(某知名药企)的产品,细看小字标注才发现,“北京×××(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只是经销商。记者查询该款化妆品的文号“国妆特字G20212727”,显示信息是“白白日记美白祛斑霜”,注册人为“广州雨淇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广东爱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信息中并没有“北京×××(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内容。

  记者在多个网络平台发现,有标注“北京×××”“南京×××绿金家园”“南方协和”“仁和匠心药业”等字样的特殊化妆品,有的还标有“始于1669年 历经353年”“百年品牌官方直售”等文字内容,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知名药厂出品。记者查询产品备案号,发现这些产品的备案信息中均无与“协和”“仁和匠心药业”相关的经营主体或文字信息。

  福州美博城一位从业10年的店长告诉记者,具有美白、防晒、祛斑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获批要经人体测评试验、专家评审等流程,周期长、成本高,经营者出于变现、快速营利等目的,贴牌、套证、代工等招数层出不穷,一个特妆批号可能被应用于几十款不同包装、不同商标的产品。有的经营者为了营销和流量,强化产品的辨识度和传播力,在备案名称上“加料”,或使用更易于营销的主体名称、“成分名称”“功效名称”“经销商名称”等,让消费者如坠云雾。

  线上查询来“避坑”

  据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药化处工作人员介绍,“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主要有3种情形,分别是“一号多名称”: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一号多商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一号多主体”: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今年7月以来,福建省药监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8月4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美容美发用品店内发现其经营的澳佩尔优纯牛奶精华添润露,产品标签标注“港澳总代理”“龙城实业有限公司”“澳洲百丽康大药厂”“澳洲百丽康大药厂提供配方”等内容,与产品实际备案信息不符,易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一商家的线上旗舰店检查发现,该旗舰店所售眼影系列产品有30种型号,但仅有“单色眼影-S11”“单色眼影M10”“单色眼影-L02”3种色号有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将取得的产品备案号直接套用在其他色号的产品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福建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以外的其他名称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当前,“一号多用”违法现象在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流通领域均有发生。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信息。消费者可下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管”APP(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化妆品监管”下载安装)或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化妆品板块查询,对比实物标签上的信息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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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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