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肥料原价退赔 四川省消委会征集12批次不合格化肥受害者
2024年05月21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首例“退一赔三”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获胜。为了让受害消费者尽快获得赔偿,5月7日,四川省消委会、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征集12批次不合格化肥受害者。
案件经过:二被告孙某文、刘某春合伙经营的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佳瑞配方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侵犯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农资安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代表众多农民消费者,作为原告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3月11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被告在省一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50元,并连带承担销售价款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0元(分三年偿还),合计人民币292570.00元”的调解协议,于4月15日正式生效。目前二被告退还的73142.50元货款已到位。
公告称,为切实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立法价值,按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会议纪要》,根据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 19 民初 13 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现启动农民消费者领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申报领取程序。
申报主体: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购买的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佳瑞配方肥厂生产、或借用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名义生产的12种(批次)肥料产品的农民消费者:
1、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商标:邦力达,型号规格:50Kg/袋 总养分:氮(N)18+磷(P2O5)6+钾(K2O)6≥30%,含氯(高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绵竹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吉兆村;
2、产品名称:复合肥料,商标:秦巴佳瑞,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26+磷(P2O5)6+钾(K2O)8≥40%,含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绵竹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吉兆村;
3、产品名称:复合肥料,商标:秦巴佳瑞,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18+磷(P2O5)6+钾(K2O)6≥30%,含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12号;
4、产品名称:复合肥料,商标:秦巴佳瑞,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22+磷(P2O5)6+钾(K2O)7≥35%,含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12号;
5、产品名称:优化配方肥,商标:邦力达,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18+磷(P2O5)5+钾(K2O)7≥30%,含氯(高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12号;
6、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商标:秦巴佳瑞,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24+磷(P2O5)5+钾(K2O)6≥35%,含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绵竹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吉兆村;
7、产品名称:复合肥料,商标:秦巴佳瑞,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26+磷(P2O5)6+钾(K2O)8≥40%,含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绵竹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吉兆村;
8、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商标:秦巴佳瑞,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24+磷(P2O5)5+钾(K2O)6≥35%,含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绵竹市东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吉兆村;
9、产品名称:复合肥料,商标:邦力达,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22+磷(P2O5)6+钾(K2O)7≥35%,含氯,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12号;
10、产品名称:配方肥料,商标:秦巴佳瑞,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氮(N)15+磷(P2O5)15+钾(K2O)15≥45%,生产单位名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佳瑞配方肥厂,生产单位地址: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石笋塘村;
11、产品名称:邦力达肥料,商标:邦力达,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30% N-P2O5-K2O 18-6-6,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12号;
12、产品名称:邦力达肥料,商标:邦力达,型号规格:25Kg/袋 总养分≥35% N-P2O5-K2O 22-6-7,生产单位名称: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12号。
从5月8日起至7月7日止,消费者持合法购买凭证(能够证明购买肥料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购买时间、购买金额的有效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到巴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29号10楼01室)进行申报审核登记,过期不再受理。
公告对审核程序、赔付原则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即从公告之日起,委托巴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凭证进行审核统计并公告,公告期届满后,及时兑现至申报人银行账户。本次公告期间申报的消费者,经审核确认后,按照经审核合格的有效申报凭证,以消费者购买以上12种(批次)不合格肥料产品的支付金额进行退赔。
鉴于二被告生产销售肥料时间较长,购买二被告生产销售化肥的农民消费者数量众多,四川省消委会研究决定,若二被告退还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申报消费者购买不合格肥料的货款,则以其后分期到账的惩罚性赔偿金继续进行支付。剩余惩罚性赔偿金按资金到位情况,依次用于购买化肥无偿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无偿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等公益活动。
公告称,如有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维权咨询电话: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028-86702762;
巴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0827-5286315。
法律咨询电话: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0827-7893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