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增高神药”公益诉讼案判了 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6万元
2025年03月07日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将没有增高功效的压片糖果虚假宣传为“增高神药”,并大肆贩卖,从中非法获利35万元(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24年12月25日1版《湖南消保委提公益诉讼索赔219万元》和2025年2月10日1版《湖南省消保委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2月20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消保委提起的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陈某在《中国消费者报》刊载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支付赔偿金206万元。
2022年5月,李某某和陈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叫“俏脸蛋”的产品销售火爆,两人决定仿照该产品样式和配方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两人在网上联系他人仿照“俏脸蛋”配方生产了“俏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以每瓶装约11元/盒、3瓶装约16元/盒进价,购买了约11万元产品进行销售。
2022年6月至10月,李某某、陈某租用益阳市赫山区某大厦房间作为工作室,聘请多名业务员,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引流,将这款没有增高功效的产品宣传为具有增高功效,以1瓶装约178元/盒、3瓶装约 398元/盒的价格在网上进行销售,其中3瓶装销售约1755盒,1瓶装销售约204盒,共计销售金额约73万元,非法获利约35万元。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涉案“俏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为不合格产品。
湖南桃江县公安局以李某某、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30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陈某涉嫌虚假广告罪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李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陈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李某某、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湖南省消保委认为,李某某、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2024年12月中旬,湖南省消保委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陈某某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并按销售金额三倍支付赔偿金219万元。
1月22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对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湖南省消保委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要求侵权人通过公开渠道就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有利于增强消费者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醒公众依法理性消费,在遇到消费侵权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能够进一步加大对潜在侵权者震慑力度,有效遏制消费侵权行为。法院对湖南省消保委要求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载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两被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约73万元。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加大食药品安全违法成本,强化示范和警示效应,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采纳湖南省消保委的主张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已在刑事判决中被判处罚金8万元,被告陈某已在刑事判决中被判处罚金5万元。鉴于以上因素,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某、陈某的惩罚性赔偿金时,已经在刑事判决中判处的罚金应从民事赔偿金中予以扣减,即应由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6万元,以体现公益诉讼罚当其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据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