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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调整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2019年12月01日09:01   来源:沭阳县卫健局

  根据有关规定,沭阳县决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调整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一是调整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调整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以及转外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10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疗机构2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2万元之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转外住院2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2万元之上部分报销比例为65%;未按规定转外住院的2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45%、2万元之上部分报销比例为50%;年度报销限额30万元。

  二是调整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一方面,增加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且未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居民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其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的高血压、糖尿病对应药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另一方面,提高部分门诊特殊病待遇。新增肺动脉高压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之上部分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2万元。将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种肺心病、重性精神病调整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70%,年度报销限额8000元。尿毒症门诊特殊病年度报销限额调整为8万元。

  三是提高居民基本医保特药报销比例。《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46号)印发后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或参照管理的药品,居民基本医保特药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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