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机制的公告
2024年11月09日09:13 来源:江苏银行宿迁分行
尊敬的江苏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
(二)利率加点值的调整当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LPR加点值。如不高于,则无法调整。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调整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客户可选择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四)针对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换为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调整。利率定价转化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五)北京、上海、深圳地区已符合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标准的房贷客户,可通过江苏银行APP“二套转首套”栏目或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转成首套房贷,再按前述规则申请调整。“二套转首套”要求以当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贷款经办行。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机制启动时间
(一)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向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江苏银行APP“利率调整”栏目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三、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江苏银行APP“贷款”栏目查询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疑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三)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四)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江苏银行”“江苏银行个人信贷”微信公众号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或者通过贷款经办行或拨打95319客服热线咨询。
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