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朋友圈”,也不能口无遮拦
2019年10月16日09:22 来源:淮安市公安局
很多人都喜欢在“朋友圈”发状态,晒晒美景、美食和自拍,发发自己工作、生活、感情中的所思所感,可“朋友圈”也不是随心所欲之地,毕竟“朋友圈”归根到底还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市民李小姐报警称,在某个下雨天,她下班顺路捎带同一部门的同事小王回家,刚好在小区门口遇见了他爱人,谁知小王这几日正和爱人闹矛盾,小王爱人不由分说,就堵上车门,拍摄照片,上传“朋友圈”,称小李是“小三”,由于小王爱人的单位和小李他们是同一系统不同部门,“朋友圈”交集很多,小李一下子成了系统的“话题人物”。还没结婚的小李一度不能正常上班,她怀着满心的委屈,前来求助民警。民警告知李小姐,小王爱人这种行为已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朋友圈”与大家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大家可以在“朋友圈”分享生活点滴、观点见解,但是即使在网络中,也应像现实生活中一样谨言慎行,在此,警方提醒大家:
第一,“朋友圈”虽然大多数是熟人之间交流的圈子,但是仍有一定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如果在这样一个熟人圈子发布侮辱性的言论,经过熟人间的口耳相传,很快就会通过网络空间传播到现实生活中,同样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伤害。因此,“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发布的“朋友圈”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二,受到法律约束不等于没有自由,有的网友每当遇上不顺心的事情时都喜欢发个“朋友圈”吐槽,但是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要发表、传播任何不实信息或者侮辱性言论。
第三,一旦遭遇了类似的网络侵权行为,请在第一时间使用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相关的页面、数据进行保存,也可以向有关软件或网站方寻求帮助,告知自己要固定电子证据,以便获得软件或网站方的技术支持,固定证据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此外,如果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