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01月29日08:22   来源: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

  《宿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结合宿迁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宿人员尽可能不要提前返回宿迁,已返宿人员要主动居家观察,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2.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要积极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疫工作要求,妥善安排复工、复业时间。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但要做好企业和员工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延期至2020年2月17日,不得提前返校。处于湖北等疫情重点防控地区的师生、员工请等待通知再返校。

  4.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5.对湖北等疫区来(返)宿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6.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

  7.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并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市内公共交通将减少发车频次。

  8.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聚集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9.养老机构、护理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孤弃儿童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10.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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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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